摑警案亂評
正是一把掌打起千層浪, 一位操英語, 有良好家庭背景和優秀學業成績的34歲女子的一個肢體動作就巴整個司法制度的威信打出一個洞來.
所以我也不得不新開一個"無責任評彈"去談.
轉貼我於文少的blog "Jonathan 的江湖" 以白話發表對 "阮偉明, 你玩蛋去吧" 一文的回應:
所以我也不得不新開一個"無責任評彈"去談.
轉貼我於文少的blog "Jonathan 的江湖" 以白話發表對 "阮偉明, 你玩蛋去吧" 一文的回應:
1. 三次: 今次已經係條女第三次襲警.
如果話係因為病, 之前第一次第二次判決有冇要佢去接受治療?
如果有要佢去接受治療, 而佢仍然做出襲警行為, 點解阮官覺得今次治療會有效?
如果冇, 之前兩次嘅官唔使佢入冊而又唔使接受治療理由何在?
如果話係因為病, 之前第一次第二次判決有冇要佢去接受治療?
如果有要佢去接受治療, 而佢仍然做出襲警行為, 點解阮官覺得今次治療會有效?
如果冇, 之前兩次嘅官唔使佢入冊而又唔使接受治療理由何在?
根據yahoo上的經濟日報社評:
可是,正是不論被告是貧是富,從公眾看來,裁判官的量刑都太輕。
其一,裁判官強調,考慮據精神科醫生報告,被告是一名病人,並非壞人。被告可能是一名病人,但她○六年因第二次襲警被控,當時的裁判官判詞已指被告已正視精神及心理問題;有此前科,被告有責任求醫及管理好自己的精神及情緒問題,不能一而再以精神有問題而大大推卸違法行為的責任。
其二,○六年當時的裁判官已考慮被告病情,以襲警及普通襲擊罪,判被告社會服務令 二百四十小時。今次是被告第三次襲警,何以只判感化令 一年,較○六年第二次襲警時的判刑更輕?此違反市民對積犯判刑更重的常識。
其三,不計襲警罪,即使看其他罪行,包括不小心駕駛與拒絕呼吸測試酒精含量,判刑為罰款八千元及停牌一年,亦顯得量刑偏輕。
其一,裁判官強調,考慮據精神科醫生報告,被告是一名病人,並非壞人。被告可能是一名病人,但她○六年因第二次襲警被控,當時的裁判官判詞已指被告已正視精神及心理問題;有此前科,被告有責任求醫及管理好自己的精神及情緒問題,不能一而再以精神有問題而大大推卸違法行為的責任。
其二,○六年當時的裁判官已考慮被告病情,以襲警及普通襲擊罪,判被告社會服務令 二百四十小時。今次是被告第三次襲警,何以只判感化令 一年,較○六年第二次襲警時的判刑更輕?此違反市民對積犯判刑更重的常識。
其三,不計襲警罪,即使看其他罪行,包括不小心駕駛與拒絕呼吸測試酒精含量,判刑為罰款八千元及停牌一年,亦顯得量刑偏輕。
可以見到今次第三次去以病為由而唔使佢入冊完全講唔通.
2. 今次事件去到呢個地步, 各路政治人物已經出嚟抽水.
但係最有能力去抽 / “為公眾釋疑” 嘅大狀黨出奇低調.
印象中由頭到尾只有曾參加普選聯的黨內異見分子湯某出嚟講, 而另外幾位以“法治” “司法獨立”為口頭襌嘅大狀議員余某, 梁某, 吳某, 陳某, 還有曾為大狀GUILD主席的執委李某等, 通通潛水.
但係最有能力去抽 / “為公眾釋疑” 嘅大狀黨出奇低調.
印象中由頭到尾只有曾參加普選聯的黨內異見分子湯某出嚟講, 而另外幾位以“法治” “司法獨立”為口頭襌嘅大狀議員余某, 梁某, 吳某, 陳某, 還有曾為大狀GUILD主席的執委李某等, 通通潛水.
3. 所謂嘅 “令人對法治 /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失去信心”等等說法其實都只係代表今日香港 “要見血”嘅心態.
如果聽日阮官被人炒咗, 或者高院或上訴庭判咗條女入冊, 香港傳媒所表達出嚟嘅所謂公眾輿論就會係 “法治得到顯彰 / 法律始終人人平等” “港人不應因此產生 / 加大仇富心態” 等.
如果聽日阮官被人炒咗, 或者高院或上訴庭判咗條女入冊, 香港傳媒所表達出嚟嘅所謂公眾輿論就會係 “法治得到顯彰 / 法律始終人人平等” “港人不應因此產生 / 加大仇富心態” 等.
最核心嘅問題, 所謂法治嘅根本問題唔會有人提及, 例如:
阮偉明點解會係法官, 邊個任命佢?
佢做法官有冇得到人民授權? 任命佢嘅人又有冇得到人民授權?
掌握法律明文制定之權嘅人有一定的人民授權(即使係小圈子嘅功能組別都好), 掌握執法 / 行政權嘅人雖然人民授權較少, 但總算要向人問責, 點解司法 / 定罪定刑同成立案例(係普通法下, 案例都係法律) 嘅人既唔雖需要人民授權, 又唔需要向人民負責?
佢憑咩去覺得佢能夠 “一個頂一萬個” 堅持自己判得啱?
而呢套制度重要被美化為 “係社會嘅基石”?
阮偉明點解會係法官, 邊個任命佢?
佢做法官有冇得到人民授權? 任命佢嘅人又有冇得到人民授權?
掌握法律明文制定之權嘅人有一定的人民授權(即使係小圈子嘅功能組別都好), 掌握執法 / 行政權嘅人雖然人民授權較少, 但總算要向人問責, 點解司法 / 定罪定刑同成立案例(係普通法下, 案例都係法律) 嘅人既唔雖需要人民授權, 又唔需要向人民負責?
佢憑咩去覺得佢能夠 “一個頂一萬個” 堅持自己判得啱?
而呢套制度重要被美化為 “係社會嘅基石”?
4. 好似文少咁講, 有錢人可以請好大狀去睇案例, 去揾漏洞, 係資本主義社會嘅基本常態. 但係點解要啲法律搞到咁複雜?
如果只係有條文, 大家都比較容易揾到, 知道邊啲行為犯法, 犯咗刑罰又係乜.
大家自己諗吓應唔應該以身試法.
但係仲有英國幾百年嘅案例, 其他外國案例, 香港本地案例, 甚至係其他文件 (如立法辯論記錄) 等都會對判決有影響.
就算有啲案例被廢除 / 推翻 / 制定為法律明文, 都仲有不知幾多其他嘢可以相關.
所以先至有人將研究 / 應用 / 應付法律作為一個行業, 仲係一個所謂專業.
人地花咁多時間心機落去, 自然收到你貴一貴.
唔夠錢咪去接受平一嘅人服務囉.
不過經濟學供求定律講到明, 價格係供求因素決定.
人地收得貴係因為人地多人揾.
人地多人揾又自然有原因, 其中一大可能係往績.
即係如果你可以揾嘅冇乜往績嘅人去代表你自己, 同人地啲有大量勝訴記錄嘅去打, 而睇吓你會唔會被懲罰 / 或需要賠到你仆街.
重要呢個專業始終係人嘅行業, 重要係有好耐歷史嘅行業, 好尊重權威輩份.
所以多人揾嗰條友重可能係呢類案嘅權威, 有寫書, 甚至個官當年可能都係睇佢寫本Textbook 大.
更加唔好講叫啲乜乜物物專家作證, 樣樣都係錢.
而最重要嘅, 係你要相信, 法治係"法律面前, 人人平等".
如果只係有條文, 大家都比較容易揾到, 知道邊啲行為犯法, 犯咗刑罰又係乜.
大家自己諗吓應唔應該以身試法.
但係仲有英國幾百年嘅案例, 其他外國案例, 香港本地案例, 甚至係其他文件 (如立法辯論記錄) 等都會對判決有影響.
就算有啲案例被廢除 / 推翻 / 制定為法律明文, 都仲有不知幾多其他嘢可以相關.
所以先至有人將研究 / 應用 / 應付法律作為一個行業, 仲係一個所謂專業.
人地花咁多時間心機落去, 自然收到你貴一貴.
唔夠錢咪去接受平一嘅人服務囉.
不過經濟學供求定律講到明, 價格係供求因素決定.
人地收得貴係因為人地多人揾.
人地多人揾又自然有原因, 其中一大可能係往績.
即係如果你可以揾嘅冇乜往績嘅人去代表你自己, 同人地啲有大量勝訴記錄嘅去打, 而睇吓你會唔會被懲罰 / 或需要賠到你仆街.
重要呢個專業始終係人嘅行業, 重要係有好耐歷史嘅行業, 好尊重權威輩份.
所以多人揾嗰條友重可能係呢類案嘅權威, 有寫書, 甚至個官當年可能都係睇佢寫本Textbook 大.
更加唔好講叫啲乜乜物物專家作證, 樣樣都係錢.
而最重要嘅, 係你要相信, 法治係"法律面前, 人人平等".
要做到法律面前, 人人平等. 就好要實現完美資本主義或創造共產主義的烏托邦的思想一樣. 當暴露在醜惡的人性面前, 每每是多麽的軟弱無力.
回覆刪除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權貴利益輸送這放面的分別是, 前者掩飾得好, 後者掩飾得不好甚至光明正大.